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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希于5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附: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1994年5月10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
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必须于今年5月底前补报纳税。

时间:2009-07-28 09:21: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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