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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
(国法函〔1994〕8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布日期:1994年04月01日 实施日期:1994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7-28 15:18: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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