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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1、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505.42元/年; 2、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055.13元/年; 3、2007年度农民人均可纯收入为5467.08元/年; 4、2007年度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53.47元/年; 5、2007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1043元。 |
时间:2009-07-29 09:25:29 点击数: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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