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交通安全法类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1、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65元; 2、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67元; 3、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 4、2007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2元; 5、2007年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711元。 |
时间:2009-07-29 09:41:12 点击数:0 |
上一篇: 2008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下一篇: 2008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