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 通 警 察 总 队 关于2008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宁公交管发[2008]34号
各交警支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度全区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859.3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817.2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80.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528.8元/年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 2184.17元
六、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13858元
2、采矿业 42299元
3、制造业 19560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40080元
5、建筑业 1802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17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4015元
8、批发和零售业 19754元
9、住宿和餐饮业 13168元
10、金融、保险业 44288元
11、房地产业 1968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51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27244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790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404元
16、教育 27796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3211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255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489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50元标准执行。
八、住宿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行)发[2007]131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按不得超过150元标准执行。
九、本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在本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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