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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方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执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提请审议或者不报告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提请审议或者报告。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时间:2009-07-30 10:47: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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