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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9-07-31 08:21: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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