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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8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 四、2008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 |
时间:2009-07-31 10:13: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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