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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福建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
时间:2009-07-31 10:17: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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