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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第八条第五款修改为:“农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三、删除第二十条。 |
时间:2009-07-31 10:23:0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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