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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和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二、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优待金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四、删除第五十一条。
五、第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志愿兵”均改为“士官”。 |
时间:2009-07-31 10:24: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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