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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8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5、职工平均工资 27374(半年13687)

时间:2009-07-31 10:26: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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