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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根据川高法民一(2008)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本标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4月30日之后的适用更新的标准,赔偿金额会更多高些)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
时间:2009-07-31 10:33: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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