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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文件

    公交〔2009〕100号

    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件:1.2009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附件1:

    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

      四、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325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623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167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619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65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954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28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863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66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303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8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535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29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452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357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95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107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505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390元。

    附件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

    600

    300

    240

    150

    省内一类地区

    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

    600

    300

    200

    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附件3: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

    50元

    30元

     

    主题词: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化 通知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公安部交管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中国保监委云南监管局,各保险公司,各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大队。(存档3份,共印800份)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09年4月28日印发

    起草:邱发斌        校对:黎晓波        印制:周丽

    时间:2009-07-31 11:06:01   点击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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