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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区、县消费者协会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后,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区、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
时间:2009-08-01 11:06: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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