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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须知 |
1、凡办理2006年度年检的企业,如经营范围内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提交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司)公章。 2、一人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 3、不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公司)提交2006年12月负债表和损益表。 4、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年检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5、年检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6、领取年检表时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 7、凡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
时间:2008-04-25 17:09: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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