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地方法规、规章类 |
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0件政府规章和8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设定的行政许可超出上位法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暂住人从事非法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视情节,可以注销其暂住户口登记或注销《暂住证》,责令其返回常住户口地。”
四、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
时间:2009-08-01 16:12:10 点击数:0 |
上一篇: 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下一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