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的工作 —— 是帮助他人获得法律救济

  • 律师的职责 —— 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 匡扶正义 追求人间真理

  • 满腔热血 历尽艰辛 一生奋斗斩荆棘

  • 怀着追求正义的理想 无悔戴上荆棘的王冠

  • 深知肩负历史的重任 终生驻守法制的殿堂

  • 坚守职业道德 追求公平公正 用法治达成社会和谐

  • 我们是法律的捍卫者 —— 博学 慎思 明辩 笃行

  • 我们是公平的维护者 —— 知行 雄辩 尽责 无畏

  • 激情的辩护,以浓墨重彩绘制执业人生

  • 走过荆棘满地,走进朗朗乾坤

  •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是健杰律师坚持不懈,永不放弃的承诺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3日 证监发字[1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境外上市企业:

      为了积极促进国内企业通过股权方式利用外资,加强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资金的管理,保证境外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外汇资金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其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属于资本项目收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保留现汇。

      二、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应当在外汇资金到位后10天内,将所筹外汇资金全部调入中国境内,存入经批准开立的外汇帐户。

      三、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派付给境外持股人的股息、红利所需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户银行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并汇出,其他用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所筹外汇资金总额达到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5%或以上时,可以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手续,经批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外汇收支事宜,按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时间:2008-04-25 17:25:22   点击数:5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