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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时间:2009-08-04 08:07: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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