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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1994年8月12日 财政部(94)财会字第35号) 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帐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帐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帐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帐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帐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帐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填表说明 一、凡申请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此表。此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由发证机关印制。
二、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三、申请成立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认真填写“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外,还必须按照《关于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资料: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机构内部的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复印件等。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12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8-04 11:07:0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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