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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外环路的管理工作。”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横穿外环公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1.2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按照《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时间:2009-08-04 11:48: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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