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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关于修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删除。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
时间:2009-08-04 14:50: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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