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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条后,增加一条:“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时间:2009-08-05 16:26: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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