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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原第四条后,增加一条:“经审核,治安保卫工作方案能够确保展览展销活动安全举办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同意答复。”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第三条,或第八条的第(一)、(二)、(四)项,或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时间:2009-08-05 16:26: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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