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工商管理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
(1995年12月18日 法函〔1995〕17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5)110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二条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更何况系事业编制,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时间:2008-04-25 17:45:30 点击数:0 |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