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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发布日期:2004-9-27 执行日期:2004-9-27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
时间:2009-08-10 10:08: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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