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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发布日期:2004-9-27

执行日期:2004-9-27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时间:2009-08-10 10:08: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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