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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暂住人员违法犯罪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时间:2009-08-10 16:35: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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