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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时间:2009-08-10 16:51: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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