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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办理程序: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项目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报批前应征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发展和改革部门方可办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删去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时间:2009-08-10 17:43: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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