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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2005-3-31 执行日期:2005-5-1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是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7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3年5月重新制定了《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对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执法活动,完全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和新条例的规定执行。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
时间:2009-08-11 08:43: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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