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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4-8-2

执行日期:2004-8-2

  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两件省政府规章:

  1.《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2.《安徽省城镇个人自建住宅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8-11 17:28: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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