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卢展工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6年10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