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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9-29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时间:2009-08-12 09:55:0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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