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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9-29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时间:2009-08-12 09:55: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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