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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执行日期:2005-1-1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9-08-12 15:30: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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