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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日期:2005-7-3

执行日期:2005-8-1

  经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规章

  (一)云政发[1992]25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政府令第33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有关经贸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的规定删除。

  (二)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第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时间:2009-08-13 09:06: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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