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律师公证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1999]第75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山西省/山西省政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4.02
【效力级别】
【唯一标志】16818124
各地、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使公证服务收费真正体现其自身价值,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和《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证处和公证申请人。
第三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向申请人出具国家统一的收费票据。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
(五)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和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费用,可在受理申请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申请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六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七条 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对前款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九条 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第十条 公证处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证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物价检查所需资料;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物价局和山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公证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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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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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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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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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票、股票转让,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证明彩票发行其他有奖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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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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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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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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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在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 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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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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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故或伤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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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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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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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计划生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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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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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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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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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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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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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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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取270-450元
2、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取450-720元
3、 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取63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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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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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寄养、监护或遗赠扶养关系的成立、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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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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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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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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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60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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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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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民事委托书、声明书、代管协议或其他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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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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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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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认领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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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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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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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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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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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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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竞赛、竞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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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300-600元,如属公益性,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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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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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分割、拍卖、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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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6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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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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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监督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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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30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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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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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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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类似的事项标准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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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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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品质量、产品的产权、技术成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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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收取30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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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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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印章、签名属实、译本、副本 、影印本、复印件、节录本与原本(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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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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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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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公民的住所地,证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所或营业地,证明产品的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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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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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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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公民的指纹、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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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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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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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 资信 、债权、债务状况、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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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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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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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公民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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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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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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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出生、死亡、生存、身份、姓名 、驾驶证、成绩单、获奖名次、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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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5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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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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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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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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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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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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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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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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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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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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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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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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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每件收取500-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取 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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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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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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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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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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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封存样品、产品抽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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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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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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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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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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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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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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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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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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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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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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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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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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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1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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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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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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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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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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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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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1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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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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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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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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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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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保管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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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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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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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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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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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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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认证、登记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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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收取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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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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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拟民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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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不得超过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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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民事协议 、经济合同、 其他法律文书或所咨询事项 办理公证的,免收代拟修改解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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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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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拟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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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15无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不得超过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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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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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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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5-10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 不得超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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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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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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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 累计 不得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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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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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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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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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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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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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年度收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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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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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公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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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收取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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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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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处以处送达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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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省内20元,省外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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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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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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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字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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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计,不足一千字的以一千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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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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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校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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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字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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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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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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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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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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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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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类似的事项标准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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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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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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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减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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