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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5-6-6

执行日期:2005-6-6

  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8-14 10:20:5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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