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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涉外收养公证事的通知 |
(1994年4月4日(94)司发电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厅)公证管理处: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外收养必须先经中国收养组织审批,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协商,目前在中国收养组织未正式成立前,对于外国人来华收养的审批暂以"中国收养中心(筹备组)"名义进行。各公证处必须在收到"中国收养中心(筹备组)"的《收养许可通知B(C)》(该通知书上必须加盖司法部公证司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印章)后,才能办理收养公证。在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还可向公证处出示"中国收养中心(筹备组)"(盖有该司印章)发给你们的《收养许可通知书(A)》以及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请速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
时间:2008-04-27 08:47: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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