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地方法规、规章类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7-18 执行日期:2003-7-18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7月18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鉴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该条例规范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且与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在概念表述上不一致,已无修改的必要,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
时间:2009-08-15 15:26:4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