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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8

执行日期:2008-11-28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时间:2009-08-18 11:43: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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