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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3-8-6 执行日期:2003-8-6 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三年八月六日 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
时间:2009-08-18 16:12: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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