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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市政府令第7号

发布日期:2003-8-6

执行日期:2003-8-6

  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三年八月六日

  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时间:2009-08-18 16:12: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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