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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自2004年12月31日废止。

时间:2009-08-19 07:11: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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