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地方法规、规章类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5-3-24 执行日期:2005-3-24 经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5年3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3、《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省政府令第九号发布) 4、《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发布) 5、《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省政府令第九号发布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时间:2009-08-19 08:12:28 点击数:0 |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下一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