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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2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决定对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原第三款改为:"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
时间:2009-08-19 09:02: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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