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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1998]6号 1998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农业厅(局办公室、委员会)、乡镇企业局: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办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创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增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六)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积余的划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实际到帐比例界定。
 (八)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九)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无资本金投入,全靠贷款办起来的企业,其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十)对挂用集体牌子,实为私人经营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对其盈利和积累,应按协议(合同)或通过协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国家对集体的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办理:
 (一)以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二)凡是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代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中分摊资金、劳力、物资形成的资产,分别界定为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与其他所有制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也要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 (三)由村提留、乡统筹和建农基金及农民投工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四)原为乡(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改变为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其单位原有的资产及其增值,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 向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单位收取利润和留存于乡(镇)级的管理费而形成的资产,界定为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六)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农民投资、投工种植的果树、林木,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种植,农民承包经营的果园、林木,承包期内增值部分按协议(合同)约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所占的份额。
 (七)由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各自应占的资产份额。
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 (一)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少量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的所有权不变。
 (二)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提供土地兴建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额。
 (三)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种值果树、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 第十二条 实行撤队转户的村、组(原生产队),除依法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外,其余资产仍归原村、组(原生产队)范围内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或按协议(合同)界定。
 第十三条 凡将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界定、登记为其他性质资产的,应重新界定、登记为农村集体资产。
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应从查帐入手。要查阅与集体资产所有权及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摸清有关情况,以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投入的资产。
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分乡(镇)、村两个层次进行,可以由乡(镇)成立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分乡(镇)、村两个层次分别组织实施。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组成;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干部、成员代表和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多方出资形成的资产,由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组织有关投入方进行界定。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县级以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等组成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
  第十七条 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其中包括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待界定资产暂按原有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资产所有权界定意见并组织填制《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申报表》、《乡(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报表》,经乡(镇)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审核并进行归纳整理和汇总后报县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后,要以乡(镇)为单位认真总结产权界定的工作情况,写出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汇总的申报表一并上报县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时间:2009-08-20 18:02:0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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