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房地产管理法类 |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法函[2002]238号 发布日期:2002-9-24 执行日期:2002-9-24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请示》(鄂建文〔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是指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 特此函复。 |
时间:2009-08-29 09:45:3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