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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复函

[ 所属层级类别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  所 属 类 别 ]:金融保险

[  生 效 日 期 ]:1999-09-24

[  发 布 单 位 ]:中国人民银行

[  发 布 文 号 ]:银货政[1999]13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款计息问题的请示》(南银办[1999]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存款,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已明文规定给予优惠利率的以外,一律按《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结息。

  1999年9月24日 

时间:2009-08-31 18:43:1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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