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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工作重点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7〕456号)

各派驻工作组:
  为全力推进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向纵深发展,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目标的如期完成,现对工作组下一步督查工作重点提出以下要求:

  一、驻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组督查重点
  1. 查3个100%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情况;要跟踪各地完成对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货物100%退货或销毁,清理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占企业100%,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实现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等3个100%目标的进展情况。通过随机抽查几个基地和出口食品企业,看企业是否了解检验检疫系统专项整治有关要求,验证清查整治成效;随机督查基层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2. 查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包括机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建立两个链条、一个体系、一个网络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对存在问题的跟踪检查是否有效、到位,整改措施是否是治本措施,问题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追踪清查整治中的存在问题,督查问题的整改、跟踪检查情况,随机抽查几个问题,现场验证整改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3. 查是否有利于巩固成效,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驻点过程中驻在局反馈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工作组要进行积极思考和总结,为总局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驻在局建立巩固整治成效的长效机制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意见。

  二、驻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组督查重点
  1. 加强对完成3个100%目标进展情况的督查。跟踪各省(区)质监局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100%,食品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100%,10类消费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档案100%等3个100%目标的进展情况,抽查部分市、县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 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督查。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区域名单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416号)中确定的所在省(区)重点区域,检查各省级局是否挂牌督办,是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重点区域的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负有整治责任的县、市局;县、市局是否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逐项制定专门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目标、整治措施、时间期限等要求,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3. 加强对大案要案的督查。各省级局是否加强办案指导和督促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认真办理挂牌督办案件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7]759号)要求,督促案件承办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严从快查处,严格落实"五不放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于制假窝点要坚决取缔,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对于生产加工企业,该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该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移送。

  三、工作要求
  1. 要把督查工作作为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实抓好。结合派驻局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组的督查方案,明确任务和时限、目标和要求,对存在问题要加强协调、重点督办。
  2. 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注意掌握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座谈研讨、督促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搞好整改,协助派驻局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3. 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保证督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或倾向性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0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8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9-03 10:16: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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