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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复函--关于孙胜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复函 |
(1999年3月10日[1998]赔他字第17号)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应在24小时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对孙胜阳关押23天,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应属违法羁押。 二、公安机关对孙胜阳的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载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该行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三、本案复议机关已给申请人诉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
时间:2009-09-05 10:51: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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