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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1997]95号

发布日期:1997-10-5

执行日期:1997-10-5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时间:2009-09-06 16:41: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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