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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公安部关于对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复字[1992]6号

发布日期:1992-7-20

执行日期:1992-7-20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请示报告》(苏公厅[92]211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发[1980]56号文件)规定,收审范围应当是“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即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包括四种对象:(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2)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3)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4)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对这四种人经过批准收容审查的,应当认为符合国发[1980]56号文件规定。

时间:2009-09-12 10:35: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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